国家对什么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本文目录
- 国家对什么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 许可证制度是一种什么措施
-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 什么是许可制度
- 许可证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什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家对什么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法律主观:
律师解答: 企业申请等原则。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采矿,能源综合术语,是自地壳内和地表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和科学。广义的采矿还包括煤和石油的开采。采矿工业是一种重要的原料工业,金属矿石是冶炼工业的主要原料,非金属矿石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和建筑材料。
采矿方法应该定义为:采矿方法是研究矿块内矿石的开采方法,是采准、切割、回采工作在空间上、时间上的有机结合,采矿方法是采准、切割、回采工作的总称。
所谓采矿方法,就是指从矿块(或采区)中采出矿石的方法。它包括采准、切割和回采等三项工作。采准工作是按照矿块构成要素的尺寸来布置的,为矿块回采解决行人、运搬矿石、运送设备材料、通风及通信等问题;切割则为回采创造必要的自由面和落矿空间;等这两项工作完成后,再直接进行大面积的回采。这三项工作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内进行的,把这三项工作联系起来,并依次在时间与空间上作有机配合,这一工作总称为采矿方法。
采矿方法与回采方法的概念是不同的。在采矿方法中,完成落矿、矿石运搬和地压管理三项主要作业的具体工艺,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配合关系,称为回采方法。开采技术条件不同,回采方法也不相同。矿块的开采技术条件在采用何种回采工艺中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回采方法实质上成了采矿方法的核心内容,由它来反映采矿方法的基本特征。采矿方法通常以它来命名,并由它来确定矿块的采准、切割方法和采准切割巷道的具体布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许可证制度是一种什么措施
: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管制进口的措施。 许可证制度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排污活动以及各种设施的建立和经营,均须由经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这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二、许可证类型有哪几种
1.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许可证是指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它以“许可证”的名称出现,如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等。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和行政执照。其他许可证书,如准许证、特许证等。
2.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三、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首先填写好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
2、准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然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3、绘制店铺的平面图。提交缴纳税费单据证明。
4、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资料:
(1)《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5、资料提交成功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安排人员来看场地。
6、检查通过后,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来领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三条 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__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六条__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什么是许可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拓展资料: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了严格规范生命安全生产严谨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首次发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共计24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减少、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我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 审批与颁发、延期、变更、监督管理均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开展。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一切施工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任何建设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3、制度
①项目部安全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确保使用的合法合规。
②项目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具备如下安全生产条件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规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的相关投入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经费管理的要求;
(3)项目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名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6)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
(7)项目部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类人员缴纳保险费;
(8)“三场一驻地”及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项目部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类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在工程建设期间项目部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进行评价;
(11)建设工程施工中判别重大危险源并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相关措施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配齐相关救援人员,并储备必要的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设备;
(12)国家及地方性的其它法律、法规和文件等的其他规定。
③、本项目部部所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统- -的式样颁发。项目 部进场施工前,己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保存,以作备查。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由母体单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本项目部所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范围内使用。
⑤项目部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⑥项目部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查验。
⑦、本项目部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施工。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矿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因此来说这些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通过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什么法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采矿具体审批要求: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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