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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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定义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发展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 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问题 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 利与弊: 1、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 2、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避免法官独裁。 3、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是法官们的防身盾。--如果出现法律偏移,偏离公正,法官们得以逃脱责任。 4、12个陪审员自身素质、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只是体现该社区的民意,较让人接受其观点。 5、耗费金钱,效率底下。
陪审团制度规则
法律解析:
陪审制度是指在合议庭当中吸收审判人员以外的人来参加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表现的是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理念,即反映出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这一原则。 在我国,也存在陪审制度,我国陪审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是: (1)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 二审 及再审均不适用陪审制度。 (2)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3)合议庭当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至少有一名审判员即可。 (4)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但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可以看出,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在那里,陪审团是由平民百姓组成的一个组织,陪审团的职责跟法官的职责是不一样的。 陪审团专门负责认定案件事实,而法官则在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来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国有陪审团制度么
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为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中国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
西方法律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18岁 、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做什么的
陪审团和法官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决法律问题。陪审团只负责根据证据确定事实问题(比如是否有罪),做出裁决;法官根据其裁决来决定法律适用(比如依据那条法律判多少年),做出判决。当陪审团做出的裁决非常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可以推翻这一裁决,迳为判决或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拓展资料】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国会法案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后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后由国会於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 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后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间私人出版的《美国法典》相较,几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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